首页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公民和人民警察的监督。 公民或者人民警察发现督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