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民依法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不能安排当时查阅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并在5日内安排查阅。 查阅人要求复制有关资料的,应当允许。复制费用由查阅人负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许可资料,不予公开。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