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事前告知被许可人或者向社会公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