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可以采取实地或者实物查看、检验、检测以及询问、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应当制作核查记录,全面、客观地记载核查情况。核查记录应当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