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但因为申请人原因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