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六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规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