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