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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第三条 现场督察是指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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