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