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经过专门培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