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