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经过专门培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