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经过专门培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