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边防海警,是指沿海公安边防总队及其所属的海警支队、海警大队。 沿海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和海警大队办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行使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相应的职权。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