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七章 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 第六十五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各业务部门、各警种参加的年度法制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法制工作情况和经验,通报法制建设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对策和措施。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