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编制地方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案件;
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有关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