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
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
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