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审核的案件进行登记管理制度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审议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办案质量,有针对性地解决案件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