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五十一条 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案件,公安法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点评,对存在的执法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