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五十条 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正确履行,依法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办理支付赔偿金手续,提出对责任人的追偿意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