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三章 立法和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立法和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与答复工作,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