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十章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以上,包括本级或者本数。 第九十三条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等内设的法制部门工作规范,适用本规定。 第九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