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执法民警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涉及公安机关领导、执法部门的干部任用,执法民警晋职晋级以及执法工作的评优评先,应当把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