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考核评议单位或者民警。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告知复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