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 第四章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记功、嘉奖。凡报评“全… 第二十三条 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