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