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信息登记。对前款第1项、第4项规定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办案民警、随身财物管理人员应当会同涉案人员查点清楚,在随身财物专门台账中登记,由办案民警、随身财物管理人员和涉案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将有关财物放入存放柜或者指定场所由专人保管。涉案人员拒不签名确认或者无法签名确认的,应当录像或者由见证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