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9. 监督与救济。 ④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④ 9. 监督与救济。 ④ 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8) 调用人有前项第1目、第2目行为的,依照前项规定处理。 (9) 对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涉案财物,以及在涉案财物拍卖、变卖过程中弄虚作假、中饱私囊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 (10)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11) 在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 (12)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前项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对投诉、控告、举报或者复议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 ③ 目录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