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调用人归还涉案财物时,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发现有损毁、短少、调换、灭失等情况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调用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因鉴定取样等事由导致涉案财物出现合理损耗的,不需要报告,但调用人应当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