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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1. 范围。本条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1. 范围。本条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2) 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1) 目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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