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范围。本条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1) 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2) 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3) 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4) 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8—0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