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落实终结退出。对已经审查终结的信访事项,各级公安机关不再作为信访事项进行受理、统计、转办、交办、通报,信访人缠访闹访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