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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调查。

(1) 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 (2) 举行听证。 ①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公开听证。 ②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以组织召开由信访人和涉案单位参加的听证会,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澄清事实,查明真相,依法处理,促使信访人停访息诉。 ③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信访人亲友、群众代表和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听证会。 ④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应当主动协调其他涉案单位联合召开听证会,共同作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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