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对依法告知信访人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诉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作《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衔接配合,推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在政法单位之间有序流转和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