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导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案程序。 (1)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① 控告公安民警涉嫌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渎职犯罪,信访人要求追… ② 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信访人要求立案监督的; ③ 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后,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仍不服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的; ④ 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信访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 ⑤ 其他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2)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①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信访人不愿申请行政复议的; ② 对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信访人对行政复议决定、国家赔偿决定仍不服提出诉求的; ③ 公安机关对造成损害赔偿纠纷的火灾、交通事故等已经作出认定,或者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不成,信访人要求获得民事赔偿的; ④ 属于公安机关和内部工作人员民事侵权、劳动合同纠纷等问题的; ⑤ 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 ⑥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 ⑦ 其他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3) 对依法告知信访人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诉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作《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加… ④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