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级别管辖。 (1) 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对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 (2) 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 (3) 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以及信访人对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 (4)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65—0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