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穿着公安民警制式服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公安民警制式服装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公安民警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2) 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3) 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4) 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公安民警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穿着非制式黑色皮鞋的,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 (5) 不得系扎围巾、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6) 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7) 不得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三章 执法行为

(4) 目录 (1)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