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7)

(7)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公安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的,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