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安机关和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