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