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公安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或者理由改变的,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