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办案系统功能。 (1) 办案系统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① 案件基本信息录入和流转; ② 电子笔录应用、证据材料信息录入和流转; ③ 受(立)案、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侦查(调查)措施、案件处理等办案环节的呈报和审核审批; ④ 按照公安信息网电子签章技术规范要求应用电子印章和办案民警电子签名; ⑤ 按照公安部规定的式样和制作规范生成法律文书和案件卷宗; ⑥ 记载涉案财物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移交、接收、调用、处理等信息; ⑦ 记载办案数量和质量的执法档案自动生成; ⑧ 执法台账自动生成; ⑨ 接处警和办案数据的自动监测、查询、统计和研判分析。 (2) 依照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办案系统中设定案件信息网上流转程序,未通过上一个流转环节的案件信息不得进入下一个流转环节。 (3) 依照法律规定,在办案系统中设定办案流转环节、法律依据和法定期限的预警提示功能,实时提示办案人员依法办理。 (4) 逐步在办案系统中建立案件当事人、现场勘查见证人等案件有关人员的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应用功能。 (5) 通过办案系统实现对接处警、讯(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现场勘查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执法办案视音频资料的管理,将视音频资料与相关案件信息自动关联。 (6) 将办案系统与接处警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实现接处警信息自动导入办案系统和案件信息共享。 (7) 逐步通过办案系统实现对办案场所使用的管理,将办案场所使用信息与案件信息自动关联。 (8) 逐步通过办案系统与其他政法机关实现案件信息相互流转,将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刑事复议复核等案件办理节点信息传输给其他政法机关,并接受其他政法机关传输的法律… (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