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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6. 监督和保障。

(1)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下列工作机制: ① 执法公开审批程序和保密审查机制。 ② 指定专门机构,指导、监督执法公开,特别是行政许可、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及时发现整改问题。 ③ 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④ 建设完善政府网站和内部执法信息平台,为执法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被拒绝,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的,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3) 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① 未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② 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③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④ 违反本条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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