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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特殊规定。

(1) 公安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2) 公安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为被申请人。 (3) 公安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公安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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