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一般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