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公安边防部门受理对以其下一级公安边防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对公安边防部门以地方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公安边防部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