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向社会公开。 (1)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①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公安民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② 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③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④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⑤ 公安行政许可、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 ⑥ 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⑦ 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⑧ 公安民警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⑨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⑩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部位; (2) 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① 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② 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地点、部位; ③ 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3) 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4) 公开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必要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5) 公开方式: ① 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② 本款第1项所列前八类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站、警务微博、便民联系卡等群众便于接受的多种方式,使社会广为知晓。 (6) 公开期限: ①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 ② 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③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