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送达拘留所执行。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1. 送达拘留所执行。 (2) 公安机关应当将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送达拘留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由拘留所经办人填写、投送人签字后带回附卷。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拘留所收拘当日到第二日为一日。因特殊情况,拘留决定机关无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时间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重新载明拘留起止时间,并加盖拘留决定机关印章。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