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送达拘留所执行。 (1)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于当日送达拘留所执行,不得拖延。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2) 公安机关应当将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送达拘留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由拘留所经办人填写、投送人签字后带回附卷。… (3)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4) 拘留所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拘被拘留人。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异地执行拘留审批表》收拘被拘留人。 (5) 被拘留人被执行行政拘留后,又被查明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交时,办案单位向被拘留人宣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并执行。 (6) 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社区戒毒的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被拘留人在执行… (7) 被拘留人在执行行政拘留前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拘留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属公安机关建立代执行工作机制后,拘留决定机关可以直接将被拘留人送… (8)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执行社区戒毒期间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后再继续执行社区戒毒;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 (9) 被拘留人因卖淫嫖娼行为被行政拘留后,又被决定收容教育的,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满后,拘留所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行政拘留期限不折抵收容教育期限。 59—0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