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条件。 ① 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 被处理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③ 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处理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处理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 (2) 申请。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② 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③ 当事人的意见及公安机关催告情况; ④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 复议。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 费用。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9)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