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 (1)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1. 目录 (2)